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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开展两高司法学习 排污超标会入刑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7-9 11:33:49 阅读:1022次 【字体:

  昨日惠州市环保局召集千名污染企业代表和执法人员开会,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局长黄水祥发出了这样的狠话。据悉,按今年6月出台实施的司法解释,不论是对企业还是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污染入刑门槛大幅降低,双方均感压力倍增。

  损失金额30万元 即为“严重污染

  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黄炜均介绍,新的司法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修订至14项,如增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等,定罪标准得以量化。

  同时部分情形的定罪情节也大幅调低,比如旧的司法解释规定“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才能入罪,而新法则规定只要出现“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就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公私财产损失”不仅包括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消除污染产生的合理费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监管失职罪并罚

  惠州市环保局长黄水祥在昨日的学习大会上反复强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要坐牢,“讲白一点,就是发现一宗查处一宗,达到犯罪标准一宗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一宗。不论是企业还是监管人员,如果我们不移送,我们就会被人移送。”

  刑法第397条和第408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相关罪名的界限。按新的司法解释,环境污染定罪门槛的降低同样拉低了前述罪名的认定标准。

  局长放话:“和谁熟都搞不掂”

  “新的司法解释标准是量化的,超标多少就是多少,哪里有争辩的余地?”

  据悉,新的司法解释更看重污染的结果而非动机,“即使不是偷排,生产事故的泄漏也要面临刑罚。”黄水祥坦承,环境执法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心慈手软的情况,“这个是朋友,那个是老乡,狠不下心。但我告诉你们,今后不要以为和谁熟就能搞掂,搞不掂的!要坐牢谁敢包庇?人性在这里。”

  据透露,国家环保部正派遣调查小组奔赴全国各地暗访找典型,黄水祥严词表示不希望惠州成为污染事故和监察失责的典型。

  博罗一家电镀厂的负责人李先生表示,早前就已听说重大环境污染的惩罚要加重,参加学习后更有紧迫感:“回去一定好好跟老板讲,确实会有很大压力,但这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好事。”据悉,电镀行业既是环境污染事件高发行业,也是环境监察部门重点监督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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