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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电镀厂屹立不倒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7-2 11:06:39 阅读:746次 【字体:

  湖里金山街道五通下边社有一片黄色的违章建筑群,里面有几家无证经营的电镀厂。从2011年至今,群众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可违规电镀厂一直在生产。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一】

  六封抄告函,五件退回

  6月25日下午,市民评代表到现场核实情况时,这幢两层的建筑物铁门紧锁,无法进入厂内,在外部也看不到任何标识。市民评代表只好转而在26日上午,召集湖里环保分局、金山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金山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6月,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查看,发现该电镀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根据《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制度实施方案》,在同年7月14日向湖里环保分局发函抄告。湖里环保分局却表示,没有收到这份函件。市民评代表问工商所,函件发送后是否予以确认?金山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

  市民评代表进一步了解湖里区工商局与湖里环保分局之间抄告函件传递情况,发现湖里区工商局在2013年1月至6月共向湖里环保分局寄出六封函件,只有一封被签收,其余均被退回。

  对此,湖里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可能是工作人员认为应该是工商部门解决的问题,所以就退件了。”

  点评:职能部门之间的函件,是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和综合治理的重要途径。湖里区工商局应当根据《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制度实施方案》,做好抄告情况的跟踪与落实;湖里环保分局应当先行接收,对确实不属于职能范围的,进行沟通并函告对方。正因为两个职能部门衔接上的“梗阻”,导致群众的投诉 “石沉大海”,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问题二】

  现场执法,没有执法记录

  针对群众多次举报的违规电镀厂问题,湖里环保分局表示,该局每年都开展整治行动,对湖里区下边社的违规电镀厂也进行过查处和取缔,但一段时间后,经营者又变更场所重新经营,所以无法彻底取缔。

  市民评代表表示想查看相关执法查处记录,但该局相关人员只提供了一些现场执法照片,照片上只有现场的生产场景,既没有日期和文字说明,也没有处罚决定书和暂扣、销毁相关设备的清单、销毁违法设备的照片,更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对此,湖里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承认,他们一直没有建立群众投诉受理台账,也没有制作现场执法记录和档案。

  点评:建立群众投诉专门台账,执法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执法记录和档案,这是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和开展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责任】

  无照经营该谁查处?

  群众举报的无证电镀厂该由哪个部门进行查处?是工商局?还是环保局?其实,两个部门都有责任、也有依据进行查处。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四条和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对无证电镀厂进行查处。

  【整改】

  规范部门之间工作衔接流程

  针对民评代表调查发现的问题,湖里环保分局和金山工商所分别提出了整改措施。

  湖里环保分局表示,今后接到群众有关举报,将及时到现场展开调查,按照职责范围,通过销毁相关设备等方式对违规电镀厂进行查处和取缔。同时,向湖里区政府报告,请区政府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执法。规范投诉受理和执法工作流程,今后所有相关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人登记、分发并督促落实和回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做好书面执法记录。强化信访投诉处理力度,接到的投诉件属于环保执法权限内的,确保件件处理并回复,同时加强跟踪督查;不属于执法权限内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做好跟踪,确保有关部门收到转交件。金山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公文流转机制,向职能部门发送函件后,及时做好沟通确认工作。


【链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第370号令)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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