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鸡取卵”式的中国地下排污
环保部近日通报今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受检查的2.6万多家企业中,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说:“88家企业罚了600多万,平均到每家企业只有七万左右,但污染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要大得多”。
什么是渗坑渗井?
渗坑渗井排污源于古代人们排放生活污水和粪便的一种方法,即就地挖一个大坑或一口井,把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注入坑中让其渗入地下,是中国北方地区普遍使用的一种地下排污方式。实际上,这些通过渗坑渗井排放的污水往往会通过地下水上层透水性良好的砂砾石和岩石等岩层渗入地下含水层,从而造成地下水污染。
在中国南方地区,如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多为溶洞地貌,一些污染企业则通过溶洞排放工业废水,使溶洞地下水受到污染。由于溶洞之间多相互连通,往往会导致地下水污染成片发生。例如,2012年2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广西镉污染事件,便是由于两家企业通过溶洞排放含镉污染物所造成的。
一些无良企业的污水排放手段隐蔽之极,挖渗井、渗坑进行偷排,利用高压泵将污水注入地下,南方甚至有企业将污水排入溶洞……鉴于“地下排污”的隐秘性,一些地方看似环保工作很给力,从地面上看高楼林立、街道清洁,似乎人们生活在美丽环境中;然而,“地下排污”无可争议的现实,让表面的虚伪繁华瞬间沉沦。在一些“地下排污”高发地区,一些大病、怪病悄然出现,给当地群众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些,显然是对建设“美丽城市”的无情嘲弄。
地下排污监管法律踏空
放任“地下排污”,无视地下排污对当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负面影响,暴露了当前公共部门的诸多问题。责任缺失、监管缺位、作风浮夸,都可以从“地下排污”横行多年的事实看出来。对“地下排污”听之任之,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一些公共部门片面的发展观和绩效考核体系的某些弊端。
早在2010年,《半月谈》就曾刊发《地下排污:致命威胁悄悄逼近》的报道,直指不仅有企业利用高压泵将污水注入地下,还有企业将污水排入地下溶洞的现象,但至今“河山依旧”的排污现状,足以说明公众权益在这些黑心企业和失职监管者面前是多么的软弱不堪。照此循环下去,即使再有一百次类似的媒体曝光和监督,也不可能改观地下排污的乱象。
地方政府的回应并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网络舆情莫衷一是。正是因为众多地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导致“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基本清洁的地下水只有3%”这样一个严峻的水质安全现实。然而,尤其令人愤懑的是,公众对于直接伤害他们的排污者以及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者,似乎并没有什么好的维权方式。
环保部负责环境监察的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而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也仅为50万元而已。这点钱对于排污企业丰厚的赢利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修复环境来说也几乎只有象征意义。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屡屡违法。要将罚款提高到什么限度,才能杜绝企业违法行为?马军坦言,寄望以一笔罚款解决所有问题,这是不现实的。
可以看出,目前除了过低的罚款以外,并无切实可行更为有效的管理办法,最终结果就是,以柔软的罚代替了法制强力的管。这可以解读为,治理的思路已经被限定了,而在这样的思路之下,也只能是以罚代管,而这正是“西西弗斯”无功而劳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治理力度下,在缺少强力法制跟进的情况下,不可能固定住那块大石头。因此,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但并不止于加大罚款力度,而是要使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触动排污企业。
然而,使排污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并无这样明确的法律条款,因此,相关部门也只能徘徊于经济方面的以罚代管。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状态:环保监察部门想借法制之力前行,但一抬脚却发现,下一步面临的是法律踏空的窘境。如果这个现实情况得不到解决,可以预见,面对地下排污的治理,相关部门还会是个反复推石头的“西西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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