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至某企业时,发现其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并设有1条表面处理线,且有明显刚生产过的痕迹。表面处理线旁设置有一个化粪池的抽粪口,部分积聚在地面的强碱性废水正通过抽粪口流进化粪池,化粪池里面的水呈强碱性,并通过污水管道排出厂外至市政管道。
此外,该企业表面处理线旁还有一个雨水渠,雨水渠上方用水泥板封盖,但雨水渠末端井口却有强碱性废水流动。执法人员发现,该水泥板盖上放置着2个盛装有一定液体的塑胶槽,于是让厂方移开塑胶槽,发现塑胶槽下面有洞口与水泥板盖相连,洞口下面雨水渠积聚有大量强碱性废水,废水最终通过雨水渠排出厂界外。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该企业涉嫌利用化粪池、雨水渠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制作双笔录,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将被处置最高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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