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里镇在对某电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镍排口、铬排口均不在排放;雨排口控制阀门处于打开状态,雨排口正在排放(检查时天气:雨)。执法人员现场对总排口积存水、镍排口积存水、铬排口积存水、雨排口排放水分别进行采样。根据苏州市常熟环境监测站开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镍排口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0.162mg/L;铬排口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0.713mg/L;雨排口排放水样中总镍浓度为0.117mg/L,总铜浓度为0.4mg/L,总锌浓度为1.04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限值(总镍:0.1 mg/L,总铜:0.3 mg/L,总锌:1.0 mg/L)。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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