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大气网讯: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 国家级相关文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二 山东省相关文件
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格未完,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_ 237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_2801.5-2018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_2801.6-2018
对于首要控制因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Ⅰ时段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Ⅱ时段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对于选择控制因子,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_2801.7-2019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DB37_3416.1-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_3416.2-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_3416.3-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污水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DB37_3416.4-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 DB37_3416.5-2018
2020年1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按排放去向执行括号中限值。详情参见标准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4、《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15、《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于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临沂市今年制定的首个立法条例,也是临沂市对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首次立法。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6、《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正式实施。
三 其他省市相关文件
1、《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三部门正式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奖励金额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等相衔接,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
2、《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并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四分法——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个人罚款:200元-1000元,非个人罚款:1000元-10万元
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1994年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对照现行条例的58条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共7章68条。
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5、《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7、《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11月2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湿地、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8、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
2019年11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9、《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标准》(SJG-2019)
2019年11月4日印发,自2020年1月起实施。
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道路桥梁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园林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水利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限额计算方法。
10、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1、《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总则、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6条,明确气候资源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12、《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区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因地制宜、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13、《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2月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14、《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19年10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15、《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章四十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16、《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科学防治机制。
17、《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郑州市区先行试行,各县(市)可根据本方案要求收集资料,积极探索,从2020年8月开始,对所辖地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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