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社社论、生态环境部发布会先后发生,要禁止环保一刀切的现象。近日,北京中科创新又了解到一个好消息,被环保一刀切现象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补偿了!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但行政机关已向表面处理企业颁发生产许可类证件,其颁发行为违法,由此造成企业受有损失的,应当补偿。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补偿呢? 由于历史原因,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在此特定历史背景下,准许大量企业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对于此种“保护区划定在先,许可行为在后”的批建行为,应当确认其许可行为违法,由此造成企业受有损失的,有关部门应予补偿。

另外,各地方虽已制订有关保护条例,但作为下位法的《保护条例》不能违反上位法《防治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内容。不能将《防治条例》已规定的,应当对划定前的养殖场予以补偿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养殖多年的养殖场,如需关闭、搬迁上诉人的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因水源地的划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损害,行政机关应予以补偿。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报并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行为,虽然是经过省政府批复同意才组织实施的,但其划分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划定水源保护区域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其划分行为即便合法,可一旦因维护公共利益,而造成企业利益受有损害,也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撤销生效行政许可的行为虽然合法,但其对企业无后续处理的方案和救济渠道,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也应补偿。 有很多企业在建厂之初为了满足环保要求,便以不断扩大产能的方式,以此求得行政部门对其下达环保达标的认定,此方式也确实让不少企业获得了相关机构的审批。 然而,由于后续区划的调整变化,当地政府会马上撤回此类企业的已生效行政许可,该行为虽符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撤销情形,但行政机关在该关停通知上应当载明关停的法定理由和后续处理方案和相应的救济渠道,如果只是单纯的责令关停、停建,没有具体的解决方式和救济途径,那么相关部门因撤销原有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补偿责任。行政机关虽未撤销行政行为,但其以通知其他行政部门执行其他行政行为的方式,在事实上达到撤回企业许可效果的,也应予以补偿。综合上述情况,环保达标、生产合规的表面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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