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私自开设电镀厂,非法电镀加工后,还将产生的废污水直接排出厂外,废水排放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近日,福安男子苏某因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苏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私自开设电镀厂进行电镀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污水直接排出厂外。

同年10月19日,福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其电镀厂的车间清洗桶、车间北侧门外地面残留水取样,并对电镀设备等进行查封。车间清洗桶水六价铬浓度分别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36.75倍、3.45倍;车间北侧门外地面残留水六价铬浓度、总铬浓度,分别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54.5倍、4.75倍,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12月底,苏某擅自将已查封的电镀设备予以变卖。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电镀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苏某擅自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的违法设备变卖,酌情从重处罚。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福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研发和推广的环保合金催化液技术替代电镀加工,符合环保法,是2016年国家重点推广的绿色环保项目,详情咨询:400-8638-911
福建省严厉打击非法化学镀镍生产企业 重罚违法排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