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租用了一处平房小院做电镀工作,在没有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化学镀污水未经处理排入到院内粪坑中,最终被人举报。30日,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该公司及其法人都因污染环境罪被处罚。 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潍坊某公司院内,该公司经由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决定并具体操作,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化学镀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水池,并通过PVC管流入公司院内粪坑。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粪坑中水样总镍含量为30.00mg/L,总铬含量为24.3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0-2008)中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镍为0.5mg/L、总铬为1.0mg/L,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入粪坑的水污染物中,总镍、总铬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三倍以上。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 鉴于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文章由北京中科整理发布,原创文章:http://www.bjzkcx.net/shownews.asp?id=1551
电镀废水篇:从传统处理到无需处理 环保电镀,见证奇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