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电镀职业。8月12日上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污染环境一案,并作出以上判决。 据介绍,被告人赵某,男,51岁,系商丘市虞城县李老家乡村民,自2013年11月份至2016年5月份,赵某在其家中开设的电镀厂进行螺丝电镀,其对电镀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2015年3月23日,该市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对被告人赵某电镀厂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了提取。

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电镀厂排放的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铬含量和镍含量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截至目前,该院已审、执、结涉及大气污染环境资源类案件56件,其中民事37件,刑事1件,县环境资源保护局提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件。 据了解,该院为助力全县打赢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攻坚战,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环境资源保护领导组,并专门出台了《关于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全面加强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乱排乱放、乱垦乱伐等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文章由北京中科整理发布,原创文章链接:http://www.bjzkcx.net/shownews.asp?id=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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