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开设镀锌厂,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长期排放铬、锌等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当地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某私营电镀作坊的业主和他雇的工人成为被告。 废水直排被举报 2015年7月,西安市环保局灞桥分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接到群众反映,在灞桥区某村庄一铁皮围栏内存在一家电镀加工作坊,生产期间气味刺鼻,并且有生产废水外排。

接到群众举报后,灞桥环保分局、灞桥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迅速赶往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加工作坊属非法电镀厂,占地约两亩。电镀厂内有一个酸洗池,一个电镀池,主要从事镀锌加工作业,场区西南角有一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水坑,生产过程中的电镀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内,有部分废水流出厂外。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现场封存盐酸、硝酸、锌板等材料及电镀机等设备,企业负责人被民警依法带回调查。 重金属严重超标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肖某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方红村委会下水腰村村南租用土地,私自开设并经营镀锌厂,并违反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长期排放铬、锌等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 2014年1月至今,周某某受肖某某雇佣在厂里共同从事镀锌作业,并帮助肖某某排放生产废水。2015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这家镀锌厂将正在作业的肖某某、周某某当场抓获。经环保部门检测,其所排生产废水中总铬含量为5.45mg/L,pH值为0.46,锌含量为1.91×103mg/L,严重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环境者将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建议判处肖某某一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本案是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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