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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电镀黑作坊违法排污 有毒重金属超标3000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0-30 14:09:39 阅读:1138次 【字体:

 2014年10月27日,昆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企业生产过程中重金属超标排放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江南时报记者获悉,此案是江苏省首起因重金属超标排放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由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态度好且愿意承担环境修复的15万元左右赔偿,法院当庭未作出宣判,具体判罚要在10天之后。按照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或将被判1至2年左右的徒刑。据悉,此案也对省内一些电镀行业敲响了警钟。

  事发:居民举报,电镀黑作坊违法排放重金属废水

  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昆山市玉山镇成明路68-2厂房内非法电镀,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外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

  张某是淮安人,他在昆山开的黑作坊主要做金属零部件的电镀,经人介绍,他才干电镀一个多月,由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也没有相关的排污设备,一些零部件电镀后产生的污水就被直接排放于厂外的自然环境中。虽然做的时间不长,但是电镀污水的排放却被周边居民看在眼里,在被居民举报,当地环保局查处后直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监测,被告人张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3000余倍和800余倍。昆山法院承办法官周游告诉记者,这些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对土壤和水都有很重的污染。铬污染主要来源于劣质化妆品原料、皮革制剂、金属部件镀铬部分、工业颜料以及鞣革、橡胶和陶瓷原料等,如误食饮用,可致腹部不适及腹泻等中毒症状,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呼吸进入,对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引起咽炎、支气管炎等。水污染严重地区的居民,经常接触或过量摄入者,易得鼻炎、结核病、腹泻、支气管炎、皮炎等。

  庭审:当庭悔罪,被告人或被判刑1至2年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向昆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昆山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为由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当庭悔罪,并表达了为修复环境愿意积极赔偿的态度。

  昆山法院承办法官周游告诉记者,被告人张某庭上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表达了对环境污染的赔偿意愿,会酌情考虑,但当庭未宣判,具体的判决要至少10天后才能出来。记者同时了解到,按照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建议,张某或将被判1至2年左右。

  对环境污染赔偿所需要的具体费用,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鉴定后,张某重金属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所需的修复费用在15万元左右。“由于该电镀作坊规模较小,污染情节不算严重,所以修复费用不高。主要是要对污染地进行部分土壤的更换和药水的中和,修复药水的价格相对高些。”周游说。

  据悉,届时张某的赔偿修复费用将直接打入昆山环境保护联合会的环境公益基金,之后进行相应的污染修复。

  法律:

  4种重金属超标

  涉及污染环境罪

  如何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一直不明确,导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难以适用的现实问题。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3个具体标准,其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将构成污染环境罪。在较为关注的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的案件方面,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4种重金属,铅、汞、镉、铬只要超标3倍以上,不管作案手段如何立即移送。上述司法解释直接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为司法权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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