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协作,推动科技创新开发、推广、实施一体化。 真正使科学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促进技术跨越发展,团结一致向新科技革命进军, 努力实现“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目标,造福于全人类。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科技行业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令。 依靠科技创新实现环保节约型文明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运用多种渠道宣传、推广中心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转 化。
第四条: 研究市场,了解行情,开发适用性强、易操作的短、平、快 高科技新项目。
第五条: 定期组织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进行技术、经验交流,组织大型技术、经验交流活动。
第六条: 开展与国内外机构、团体间的友好往来,开展广泛的招商引 资、合资合作、技术转让等活动,组织相关洽谈会。
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中心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1款 全权负责管理、监督、指导中心在各地的创新科技企业环保基地。
第2款 将申办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材料送交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中心签发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负责人委任书。
第3款 为了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成立,并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专题报道。并在中科创新网站上长期发布信息。
第4款 待地方手续完善后,中心根据所成立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的命名,赠送写有“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铜牌一块。
第 5款 向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定期寄发有关创新技术资料。
第6款 向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提供信函、电脑咨询及入并中心中国创新环保高科技项目网。
第7款 向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通报重大活动、重要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信息,邀请参加各种交流活动。
第8款 向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其积极适时地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快速传递信息,做好各项工作。
第9款 向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介绍成果,协助投资外商在京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等业务事项。
第八条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 1款 经中心审核批准,由中心颁发负责人任命书。
第 2款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开展业务,必须实事求是,以诚待客,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
第3款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可定期获得中心经营材料、技术信息,招商引资等业务资料。
第4款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可免费接产中心赠送的部分科技项目,并免费获得后期服务,优惠接产中心其他科技成果。
第5款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须健全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严守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6款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工作中遇到困难,可提出申请协调解决。
第四章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的建立
第九条 申报条件
凡热衷于科技推广,且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有信心配合搞好“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志愿加盟“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的单位或个人,须承认本条例,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次性交纳加盟组织管理费。
第十条 办理程序
由当地志愿加盟单位写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查合格后,并报请北京总部审批。
第十一条 加盟类别和加盟组织管理费用
每县级市只批准一家,名称为: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某某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单位加盟组织管理费一年贰万,个人捌仟元整。
第十二条 各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持有本中心颁发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本中心不予承认,并以侵权论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各地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的建立、档案、咨询、培训指导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总部负责。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全国每县(市)设立一家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一年的工作,制定下一年的发展计划。
第六章 对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总部将给予5-10万元的重奖。
第十七条 凡在实际开展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书面材料申报总部,予以表
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科技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总部将高薪聘请来京
工作,月薪不低于八仟元。
第七章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的解散
第十九条 凡违法操作,给总部造成名誉损害、利益损失的,均取消该基地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没有能力开展工作者,可书面材料申报总部,予以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创新科技企业环保示范基地因其它原因不得不停止工作的,申请后可取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不按时交纳组织管理费用的基地,过期可视为自动取消资格。
第八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于国家创新基金扶持:企业、个人赞助、捐款、自筹,
加盟机构管理费用及创新项目在推广实施中所得利润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职能部门是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驻外机构管理总部,监督指导本中心在各地的直属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中心。
北京中科创新科技发展中心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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